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陈**与被告朱**、张**、朱**、齐秀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朱**、齐秀艳所有的中国一拖拖拉机一辆、东风304拖拉机一辆、绵羊120只及坐落于新拨乡大素汰村焦家店彩钢门房三间予以查封;对被告张**所有的坐落于新拨乡大素汰村焦家店房屋三间(土木结构)及骡子一头予以查封。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告朱**、齐**所有的中国一拖拖拉机一辆、东风304拖拉机一辆予以查封(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间由被告朱**、齐**负责管理和使用、不得转移、毁损、抵押或变卖,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二、对被告朱**、齐**所有的绵羊120只予以查封(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间由被告朱**、齐**负责管理和饲养、不得转移、毁损或抵押,可以变卖,但必须保留相应价款,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三、对被告朱**、齐**所有的坐落于新拨乡大素汰村焦家店彩钢门房三间予以查封(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间由被告朱**、齐**负责管理和使用、不得毁损、抵押或变卖,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四、对被告张**所有的骡子一头予以查封(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间由被告张**负责管理和饲养、不得转移、毁损或抵押,可以变卖,但必须保留相应价款,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五、对被告张**所有的坐落于新拨乡大素汰村焦家店房屋三间(土木结构)予以查封(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间由被告张**负责管理和使用、不得毁损、抵押或变卖,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