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魏**、翁**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申请人蔡**与被执行人刘**、刘**、姚*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马**与被告韩**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陈**与朱**、张**、朱**、齐秀艳健康权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原告宋**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与被告孔**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刘**与被执行人周**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刘*和与被执人刘清朝、韩**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暴国丽与郭**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黄**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