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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与被告韩**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韩**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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