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韩**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原告马**与被告韩**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诉被告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魏**诉被告邰**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毕**与被告于建国、赵**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闫*平诉被告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蔡**与被执行人刘**、刘**、姚*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刘**、陈**与朱**、张**、朱**、齐秀艳健康权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原告宋**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与被告孔**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孔**与被告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