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申请人蔡**与被执行人刘**、刘**、姚*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黄**与被执人赵**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孙**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关于申请执行人薄**与被执行人邵**、邵**健康权纠纷一案(2015)围执字第814号执行裁定书
袁**与方**健康权纠纷判决书
唐**、唐**与赵**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郑**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诉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肖**、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井军诉刘翠云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