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诉马清娟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解,纠纷解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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