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与被告翁**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任**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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