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诉被告魏**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因被告魏**已经死亡,故原告姜**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对被告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486元,由原告姜**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申请人刘**与被执行人周**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刘*和与被执人刘清朝、韩**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暴国丽与郭**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黄**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吕**与庄**、武**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田*与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彭**、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尚**、苏**与苏**、苏**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苏**与苏**、苏**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