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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某某与浏阳市洞阳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欧*某某与被上诉人浏阳市洞阳镇洞阳社区后塘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4)浏未民初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委托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0日向欧*某某送达了《长**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限其于2015年7月15日前预交上诉费300元,欧*某某逾期仍未缴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欧*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权利义务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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