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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张某某与长沙市岳麓**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岳麓**村民委员会靳江河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童**、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长沙**江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上诉人童**、张某某提交了新证据导致相关案件事实有所变化,且原审法院对其他事实亦未完全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已收取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退还上诉人童**、张某某。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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