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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某、王某某诉被告郴州市苏仙区许家洞镇黄草村5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王某某诉被告郴州市苏仙区许家洞镇黄草村5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王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身权利。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就诉讼事项庭外和解。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某、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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