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唐**与郴州市苏仙区观**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唐**与被告郴州市苏仙**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具状起诉,本院受理后向原告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原告在本案受理后的七天内交纳本案受理费,如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本案受理费,本案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现期限已过,原告仍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在期满前申请减、缓、免交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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