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骆**与仁化县丹霞街**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骆**与被执行人仁化县**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韶*法民一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仁化县**村委会东门村小组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征地补偿款153182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36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仁化县丹**东门村小组送达执行通知书。由于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2015年6月18日本院到金融、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骆**,申请人表示开发商征用了被执行人的土地,现房产还未开建,给被执行人的商铺尚未到位,且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被执行人仁化县**村委会东门村小组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该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且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韶仁法执字第1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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