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与佛山市南**居民委员会、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横岗村嫩南股份合作经济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横**委会)、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横岗村嫩南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嫩南股份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何*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何*强已预交),由何*强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何*强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驳回何*强的全部诉讼请求,何*强不服,要求横**委会负责人李**出庭讲述本案的起因,并且村里有很多人被判刑,都能获得分红,何*强自愿去隔离戒毒,村里不应当停止分红,请求判令横**委会、嫩南股份社支付何*强被停发的一年分红款8500元。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横**委会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予以维持。横**委会不是分红款给付义务人。嫩南股份社停发何*强的股份分红理据充分。

被上诉人嫩南股份社二审期间没有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没有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

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何**作为嫩南股份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集体经济成员的经济分红的权益,但同时也负有遵守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和村规民约之义务。《横岗村嫩南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第十四条规定:“凡违法犯罪的股东,其服刑和劳动教养及强制戒毒期内,其股权证由股份经济组织托管,停止股份分红,不得办理股份转让、继承、抵押、赠送、退股。服刑、劳动教养或者强制戒毒期满后,方能恢复其股份分红。”该条款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合法有效,对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约束力。何**因于2009年3月17日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故嫩南股份社停发其相应的分红分配,符合上述章程的规定,何**上诉主张分红款,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何**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