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被告重庆市大足区某镇某社区某居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邓**与重庆市大足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五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重庆市大足区某街道办某村五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重庆市大足区某街道某村村民委员会某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重庆市大足区某镇某社区某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重庆市大足区某镇某社区某居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大足区某某镇某某社区第某居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重庆市大足区智凤镇茅里堡村四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重庆市大足区智凤镇茅里堡村四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某与重庆市大足区某镇某社区某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某某与重庆市大足区某镇某社区某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