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兰诉被告重庆市大足区某镇某社区某居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兰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邓**与重庆市大足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五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重庆市大足区某街道办某村五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重庆市大足区某街道某村村民委员会某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重庆市大足区某镇某社区某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甲与大足区邮亭镇烈火村6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与大足区某某镇某某村第某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大足区邮亭镇烈火村6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重庆市大足区某镇某社区某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大足区某某镇某某社区第某居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重庆市大足区智凤镇茅里堡村四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