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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甲与大足区邮亭镇烈火村6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与被告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烈火村第六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烈火村第六村民小组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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