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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康*与被告重庆**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与被告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银盆村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康*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康*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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