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万利诉被告大足区某某镇某某村第某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充分理解被告的具体困难为由,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邓**与重庆市大足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五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重庆市大足区某街道办某村五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重庆市大足区某街道某村村民委员会某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重庆市大足区某镇某社区某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重庆市大足区某镇某社区某居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大足区邮亭镇烈火村6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重庆市大足区某镇某社区某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大足区某某镇某某社区第某居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重庆市大足区智凤镇茅里堡村四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重庆市大足区智凤镇茅里堡村四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