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罗**、陈**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圣泉社区圣泉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罗**、陈**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罗**、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罗**、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罗**、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