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西安市未**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45元,下余4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刘*与西安市未**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西安市未**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奚**与西安市**道办事处潘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西安市未**村民委员会与西安市未**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李*、杨**与西安市**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某某与西安市未央**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辛*、梁**与西安市未**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村民委员会第七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任*与西安市**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西安市**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与西安市未**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