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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西安市未**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西安市未**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45元,下余4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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