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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西安市未**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西安市未**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41元,剩余41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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