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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与西安市未**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姬**与被告西安市未**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车刘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姬**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委托代理人姬香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9年9月其与被告村民徐**结婚,婚后户籍迁入被告村组。多年来,其一直享受村民待遇。2013年,被告土地被政府征用,其应享受2.7万元分配款,但被告未予支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上款,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系再婚夫妻,根据村规民约,本村男性村民再婚的,其前妻与再婚妻子只能一人享受村民待遇,故原告不应享受村民待遇。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原告与被告村民徐**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同年12月21日原告将其户籍从渭南市白水县迁入被告村组。2013年,被告集体土地被政府征用。嗣后,被告向每位村民发放2.7万元分配款,未向原告支付。酿成本诉。

审理中,被告就其辩称提交了2009年12月20日村两委会制定的村规民约,以其中“有关村民的户口管理规定”第7条、第8条规定的“男方再娶之妻,由登记之日起户口可以迁入本村,但其前妻户口迁离本村前(前妻与)再娶之妻双方只一名享受村民待遇”以及“对离婚后再婚的村民之妻,村委会暂不加补其村民利益份额(经济部分)”等为由拒绝分配。对此,原告以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不予认可。庭审调解,因双方各执己见未果。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籍证明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原告姬**因婚落户在被告村组,系被告村组村民,理应享受村民待遇。被告虽以村规民约为由抗辩,但该规定中关于再婚妻子与前妻只能一人享受村民待遇的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其辩称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集体收益分配款2.7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西安市未**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姬文芹支付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款共计2.7万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于上述付款时间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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