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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西安市未**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与被告西安市未**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车刘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委托代理人姬香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纪诉称,被告多年来一直按照计生法律和政策给其分配独生子女徐*的奖励费用,但2013年被告分配村民权益时,却将此前其已享受并领取的独生子女奖励费7550元无故扣除。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独生子女扣款755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说扣款与事实不符,其并未将原告的7550元独生子女奖励款扣除,事实是原告再婚后实际存在两名子女,故不应享受独生子女奖励,后原告自行向被告退还7550元,而非其扣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徐**原告再婚前子女,多年来原告一直在被告村组享受并领取独生子女奖励。2009年9月原告与渭南市白水县农民姬**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姬**再婚前与前夫王*红婚生一女王*。2009年12月21日姬**将户籍迁入被告村组。2011年12月3日,姬**与王*红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双方同意此后王*由姬**抚养。2013年6月20日,王*户籍迁入被告村组。2013年,被告集体土地被政府征用。嗣后,被告向每位村民发放2.7万元分配款,未向原告发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知须退还此前已领取的独生子女奖励后才能领取分配款。2013年8月30日,原告将独生子女证交回,并在被告处办理了交款手续,交款项目为退独生子女费,金额共计7550元。当日,原告领取了分配款。嗣后,原告认为被告在行政机关未撤销独生子女证的情况下,要求其退还再婚后已享受的独生子女奖励无法律依据,酿成本诉。庭审中,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籍证明、民事调解书、交款票据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其子女为独生子女,按照有关规定应享受独生子女奖励。原告再婚前,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按政策规定一直享受独生子女奖励,其再婚后,因女方再婚前子女王*的户口亦迁至徐**户籍内,在法律上原告与王*系父女关系,故原告再婚后不应再享受独生子女奖励,且原告已将再婚后领取的独生子女奖励7550元退还被告,现以撤证手续不全为由要求支付上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于上述付款时间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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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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