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辛*、梁**与西安市未**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村民委员会第七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梁红校与被告西安市未**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村民委员会第七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辛*、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原告已交),退费1200元。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