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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未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盗窃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12月2日14时许,被告人郑在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天畅海网吧内,趁被害人吕(男,17岁)睡觉之机,盗窃吕三星牌G9098型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400.28元。经被害人报案,被告人郑于2015年2月5日被抓获。涉案赃物未起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郑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吕的陈述、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办案说明、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作案地点照片、到案经过、监控录像、被告人郑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郑*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5年8月4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郑**赃款人民币七千四百元二角八分,发还被害人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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