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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飞犯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9日以(2008)昆刑初字第5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靳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08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2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12月10日入监执行。2012年1月18日、2013年7月3日经本院两次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17年4月20日止。2015年11月5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提请减刑一年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考核认定,罪犯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内,连续获得记功奖励五次,并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及内蒙**狱管理局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

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包头监狱对罪犯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靳*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本次考核期内,连续获得记功奖励五次,并分别被监狱及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评为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本院2013年7月作出裁定,对该犯因2012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且连续记功四次,认定该犯悔改表现突出,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还查明,该犯本次减刑缴纳罚金3500元。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成绩汇总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历次减刑裁定、财产刑履行情况证明、消费记录、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靳*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2012年、2013年度连续两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由此才有资格被内蒙**狱管理局评为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而本院2013年作出减刑裁定时,已经对该犯2012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予以考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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