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大连**人民法院审理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柳*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沙刑初字第71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要求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准许。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柳*撤回上诉。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5)沙刑初字第71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