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大连**人民法院审理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沙刑初字第69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要求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准许。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5)沙刑初字第69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