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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宁波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4日作出(2006)甬鄞刑初字第82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吕**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9月28日被投入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2009年5月17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12年4月19日经本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10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7年8月7日止。

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5年11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获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2013年12月担任监区监舍纪律监督员获监狱表扬奖励1次,获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现累计兑现记功6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吕**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卡、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吕**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不变。

(刑期自2006年6月8日起至2015年12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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