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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洮检刑检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1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白*甲趁被害人朱*甲不注意,将其放在行李架上的背包取下,盗取包内现金2000元,后被证人翟某某、高某某当场抓获,并扭送到派公安机关。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白*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被告人白**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无辩解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1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白*甲在白城至松原的客车上,趁失主朱*甲不备,将其放在行李架上的背包取下,盗取包内现金2000元交给同伙后,被车上乘客当场抓获,扭送至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㈠书证

1.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泌右翼前旗人民法院(2013)科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白*甲于2013年10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科尔沁右翼前旗看守所出具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白*甲于2014年1月21日刑满释放。

⒊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交通治安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2015年8月21日中午12时30分在该辖区客运站内白城至松原大客车上,犯罪嫌疑人白*甲在车厢内盗取被害人2000元钱,当场被群众抓住后扭送至派出所。

㈡证人证言

1.证人翟某某证实:2015年8月21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我与朋友高某某准备坐车去松原,检完票后我与朋友就上了大客车。刚坐下就看见有两个人从行李架上拿下一个帆布格式挎包,打开拉链,将里面的钱夹拿出来并拉开拉链。我觉得奇怪,因为挎包是女式的,我就问身边的一个女乘客:u0026ldquo;这包是你的吗?u0026rdquo;那名女乘客说:u0026ldquo;不是我的,这两个人好像是小偷。u0026rdquo;听完后,我就走上前问其中一个人说:u0026ldquo;这包是你的吗?u0026rdquo;同时,我抓住这个人的手腕,他说这包不是他的,随即将手里的钱包扔到挎包里。我问他不是你的你翻什么?我抓住他不放,并问这包是谁的?车上有一个女的说是她的,我说:u0026ldquo;快报警。u0026rdquo;这时,和我抓住的小偷一伙的另一个人上来推我说:u0026ldquo;老弟干什么,没你什么事。u0026rdquo;过了几分钟,派出所来人将小偷带走了,另外一个小偷趁机跑了。抓住的小偷怎么从钱包里拿钱我没看到,但我抓住他的手腕时,他的另一只手拿了一沓钱背到后面。

2.证人白某某证实:2015年8月21日中午12时20分左右,我坐白城到松原的客车准备去长春,等待发车时,我发现车上有两个人都戴口罩和帽子,我觉得奇怪,就注意这两个人,不一会儿就看见他俩走到前排一个妇女和小孩跟前说:u0026ldquo;注意点儿,别碰着孩子。u0026rdquo;另外一个人就随手将行李架上的包拿下来,拎到后排坐下,两个人开始翻包。这时一个长得很胖很壮的男子走到这两个人跟前问:u0026ldquo;这包是你的吗?u0026rdquo;并将包抢了下来大声说:u0026ldquo;这包是谁的?u0026rdquo;那两个人一看不好,就要下车跑,我跑过去和那个很胖的男子一起将小偷抓住,结果另一个跑了。这两个人当时都戴口罩,跑掉的那个穿黑色上衣,抓到的这个大约50来岁,左大臂上有纹身,图案还像树叶,具体是什么图案说不好。我看到这两个人一起翻包,所以他们肯定是一伙的。被偷的包是白色和粉色相间的帆布包,那个领小孩的妇女说丢了2000元钱。当时抓小偷的除了我和那个很胖的男子还有一个小伙,不知道叫什么。

3.证人高某某证实:2015年8月21日中午12点30分左右,我和朋友在客运站准备上车去松原,我俩刚上车就开始找自己的座位号,等找到座位号时发现我俩的座位号上有一个男的(那男的戴个帽子和口罩),我说这是我的座位,他说那行,说着他就起身了。当时我就觉得有点不对劲,这大热天的为啥戴口罩。等我俩坐下后我就玩手机,过了大约一分钟左右我看见我朋友起身往后走,我挺好奇他上车后面干啥去了,于是我就跟着过去了,看见我朋友问那两个人:u0026ldquo;这包是你的吗?u0026rdquo;这两个人紧忙说:u0026ldquo;不好意思,我拿错了。u0026rdquo;我朋友又说:u0026ldquo;不是你的包,你拿它干啥?u0026rdquo;戴口罩的那男的说:u0026ldquo;这事跟你没关系。u0026rdquo;这时我看见他们一个人手里拿着钱,但是他手往后一放我就不知道钱去哪了。说着说着这俩人就要往车下走,我朋友和我就抓住其中一个,另外一个上来推我俩,我们四个就厮扒到一起了,最后我俩把偷钱的那个小偷抓住了,另一个跑了。这两个小偷都带着口罩,其中一个左大臂上有纹身,而且还戴着一块表。

4.证人张某某证实:2015年8月21日我到白城客运站准备去松原,等到快发车时(大约是12时20分左右),我上车就坐在30号座位上,坐下以后看见一个戴帽子和黑色口罩的男的从我前方的行李架上拿下一个包,拿完包后这名男子就上车的后排,他和后排的一名男子开始翻包里的东西。这时坐我旁边的一名男子问我:u0026ldquo;这是你的包吗?u0026rdquo;我说:u0026ldquo;不是,这个人好像是小偷。u0026rdquo;这名男子就过去和戴**的男子说:u0026ldquo;这是你的包吗?u0026rdquo;接着他就把包抢过来站在车厢里说:u0026ldquo;这是谁的包?u0026rdquo;当时没人回答,过了一会儿有个领小孩的女的说:u0026ldquo;这是我的包。u0026ldquo;车厢里另外一个人提醒这女的说:u0026ldquo;你看看钱包里的钱丢没丢?u0026rdquo;这女的打开一看说:u0026ldquo;丢了2000元钱。u0026rdquo;等我回头看后面的时候发现戴**的那个小偷被车上三个见义勇为的男子带下车了。那两个小偷都很瘦,个子在170cm左右,两个人都带着口罩。我就看见小偷翻包了,没看见拿钱。

㈢失主朱**陈述:2015年8月21日中午我领孩子去松原,坐的是12点30分发车从白城到松原的大客车,我背了一个帆布格式背包,里面放了一个小钱夹,钱夹里有2550元钱。包开始在我手里拿着,后来过来一个戴口罩的人说:u0026ldquo;把包放在行李架上,系好安全带。u0026rdquo;我就把包放在行李架上了。临发车前,大约12点20分左右,车上有人喊:u0026ldquo;抓住小偷。u0026rdquo;接着有人在车上厮扒,我看见好几个人在抢一个包,等包掉地上时我才发现是我的包,我捡起来发现丢了2000元钱。小偷怎么偷的钱我没看见。

㈣被告人白**供述:我以前说谎了,我和别人一起偷了钱。起诉书指控的属实。

㈤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白*甲被讯问过程合法。

经审查被告人白*甲与公诉机关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白*甲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缴纳罚金,与悔罪表现,本院量刑时依法分别予以综合考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20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白*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6年3月20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白*甲退赔被害人朱*甲人民币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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