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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冯**的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8日作出(2011)萨*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于2013年6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黑龙**尔监狱于2015年12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0年6月5日至2016年2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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