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海**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5)松刑初字第127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杨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5)松刑初字第127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