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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海**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盗窃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2015)闵*初字第1645号刑事判决。原审法院对被告人陈**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依法扣押的涉案赃物发还给失主(已发还)。判决后,原审被告人陈**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陈**自愿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初字第164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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