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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海**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O一五年七月六日作出(2015)浦刑初字第2761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蔡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蔡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人民法院(2015)浦刑初字第276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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