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海**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熊*伟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2015)浦刑初字第3607号刑事判决。原审法院对被告人熊*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退赔的赃款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熊*伟退赔。判决后,原审被告人熊*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熊*伟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熊*伟自愿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熊*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熊**撤回上诉。
上海**人民法院(2015)浦刑初字第360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