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执行人张**、秦**罚金一案,本院(2015)涟刑初字第001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张**、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产交易所、车辆管理所、国土局等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涟刑初字第0011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判决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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