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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猛犯盗窃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2008)义刑初字第101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黄猛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二万五千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第六监狱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学习认真,成绩优秀,劳动积极,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黄*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猛准予减刑一年七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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