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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2010)浙杭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现已实际执行五年九个月。浙**司监狱于2015年11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经常写稿投稿,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主动参加公益劳动,积极参加文体活动。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李*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3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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