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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全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民法院于二〇〇〇年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00)第4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邓*全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浙江**民法院于二〇〇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2000)浙法刑复字第4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2002年7月4日经浙江**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12月30日经浙江**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浙江省第六监狱于2015年11月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邓*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年度获得监狱记功奖励。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邓*全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邓*全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邓*全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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