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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00211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苏*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0元。执行机关滁州市清流监狱于2015年12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滁州市清流监狱认为罪犯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成绩报告单等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苏*自入监服刑二十二个月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计分考核中,获一次记功、一次表扬的奖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学习成绩单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属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苏*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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