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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高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宿州**民法院审理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高*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埇刑初字第007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责令被告人周**、高*共同退赔周*现金人民币二千一百元;依法追缴被告人周**、高*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五十元。原审被告人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高*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高*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高*撤回上诉。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埇刑初字第0072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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