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董*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5)8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盗窃罪,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春节前后至2015年9月2日晚,被告人董*多次来到宿州市埇桥区曹村镇王庄村李**、王**经营的超市,盗走该超市玉溪香烟3条、小苏烟2条、中华牌硬盒香烟2条、黑色迎客松香烟3条、黄皖香烟1条、大苏烟1条、黄鹤楼香烟1条、其中一条黑色迎客松香烟被吸掉,经物价部门鉴定:其余被盗的12条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3220元。案发后,盗窃的12条香烟均被追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董*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董*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董*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春节前后至2015年9月2日晚,被告人董*多次到宿州市埇桥区曹村镇王庄村,盗走李**及王**经营的超市里:玉溪香烟3条、小苏烟2条、中华牌硬盒香烟2条、黑色迎客松香烟3条、黄皖香烟1条、大苏烟1条、黄鹤楼香烟1条,其中一条黑色迎客松香烟被其吸掉,经宿州市**证中心鉴定:被盗的12条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3220元。案发后,盗窃的12条香烟均被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2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董*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董**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4日起至2016年1月3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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