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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凤刑初字第00192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孔**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执行机关滁州市清流监狱于2015年12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滁州市清流监狱认为罪犯孔**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成绩报告单等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孔**入监后,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获一次表扬的奖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学习成绩单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孔**服刑期间虽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但其系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悔罪表现一般,综合该犯犯罪性质、情节和服刑改造表现,对其减刑从严掌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孔**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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