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某某某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执行人王**盗窃罪一案,闽**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梅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闽**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10月31日移送强制执行,执行标的罚金1000元,同年11月2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的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后仍未能结案,现无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故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随时恢复强制执行(2015)梅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第一项的罚金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闽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梅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第一项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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