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方泽国、方令、方圆、方**、陈**、周**与赵**、赵**、赵**、方**、方**、陈**、方**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方泽国、方令、方圆、方*、陈*、周*申请执行赵*、赵*、赵*、方*、方*、陈*、方*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赵*、赵*、赵*、方*、方*、陈*、方*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赵*、赵*、赵*、方*、方*、陈*、方*有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方泽国、方令、方圆、方*、陈*、周*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古蔺民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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