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王**与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方泽国、方令、方圆、方**、陈**、周**与赵**、赵**、赵**、方**、方**、陈**、方**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邵阳公**责任公司、魏**与杨**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梁**、姚**、蒙**、梁**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国网四**阳供电公司与中国联合**阳市分公司、中国电**德阳分公司、德阳市旌**村民委员会、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富新村第十一村民小组、卓**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蒲**、罗*、罗**与陈**、曾**、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代家树、詹**、李**、代**、代**因诉国网资阳**有限公司、资阳**水务局、资阳市雁江区鄢家桥片区水库管理站、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马*等与国网安徽凤**责任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国网安徽萧**任公司、萧县阳光**责任公司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上海**证处、樊**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