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广安民初字第36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蒲*、罗*、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曾*、侯*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陈*应向申请人蒲*、罗*、罗*补偿50000元、曾*、侯*应向申请人蒲*、罗*、罗*补偿15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曾*、侯*无银行存款、房产,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其线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3)广安民初字第36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