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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上海**证处、樊**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樊*、上海市崇明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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