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代家树、詹*、李*、代*、代红燕因与被上诉人国网资阳*有限公司、资阳*水务局、资阳市雁*库管理站、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雁江区人民法院(2014)雁江民初字第1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李*、上诉人代家树、詹*、李*、代*、代红燕的委托代理人张*、上诉人代红燕、被上诉人资阳*水务局与资阳市雁*库管理站的委托代理人袁*、被上诉人国网资阳*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张*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上诉人代家树、詹*、李*、代勇超、代红燕在二审中提交了新的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4)雁江民初字第18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