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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某申请复议一案

案件描述

申请复议人韦某某因不服洛宁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洛**院)于2010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0)宁执恢异字第133—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韦某某认为洛**院在执行张某某申请执行洛宁**办公室、李某某抵押协议纠纷一案中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利,洛**院(2010)宁执恢异字第133—1号执行裁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程序违法。请求撤销洛**院(2010)宁执恢异字第133—1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期间,申请复议人韦某某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经合议庭审查并报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申请复议人韦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5项、第15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复议人韦某某撤回复议申请。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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